房屋拍卖案件逐渐增多。在房屋拍卖过程中,往往涉及到装修款的归属问题。装修款作为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,其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本文将从房屋拍卖中装修款主张权的归属入手,探讨相关法律问题,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。

一、房屋拍卖中装修款主张权的法律依据

房屋被拍卖,装修款去向何方——房屋拍卖中装修款主张权的归属  第1张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

《物权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因买卖、赠与、继承等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,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取得物权。”据此,房屋拍卖中,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拍卖成交时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:“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、数量、规格、用途等交付标的物,并保证其符合约定。”据此,房屋拍卖中,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。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,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,但出卖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,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,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。”

二、房屋拍卖中装修款主张权的归属

1.装修款是否属于房屋价值组成部分

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房屋拍卖中,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拍卖成交时。此时,房屋的价值应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以及装修款等附属物的价值。因此,装修款属于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。

2.装修款主张权的归属

(1)若装修款已实际支付给出卖人,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装修款返还。理由如下:

①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、数量、规格、用途等交付标的物,并保证其符合约定。若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,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
②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若出卖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,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,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。因此,在房屋拍卖中,若出卖人已按照约定交付房屋,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装修款。

(2)若装修款未实际支付给出卖人,买受人可向装修施工方主张装修款返还。理由如下:

①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拍卖成交时。此时,装修施工方尚未实际取得装修款,故装修款不属于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。

②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在房屋拍卖中,若装修施工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装修义务,买受人有权要求装修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,包括返还装修款。

房屋拍卖中,装修款主张权的归属问题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装修款属于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,其主张权的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。在实务中,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

参考文献:

[1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

[2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
[3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